代理词
审判员:
本人受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劳务合同纠纷是农民工同包工头之间一般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由此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原告方夫妻是在被告承包的烟田工作,且被告方一直都是知道的,并且支付过劳务工资。因此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
二、《民法总则》第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欠付原告劳务工资4610元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为证。欠条中明确载明了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的具体金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具有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的权益理应得到保护。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该立即支付原告工资。
三、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故原告在诉请中主张由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劳务费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理应偿还,并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2013年起支付利息2434元。请求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依法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