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合同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即属于县(市、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房屋宅基地登记与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条房屋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姓名(户主):,登记共有人姓名:。
第三条新建房屋位于乡(镇)村组(寨)号,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房屋四至为:南抵,东邻,北靠,西接。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系结构,为层间。
房屋的附属物有:。
三、房屋价款与支付方式
第四条双方约定房屋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五条房屋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选择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签字捺手印之日一次性支付,当面点清。
(二)房屋交接之日,即甲方接到房屋钥匙之日一次性支付,当面点清。
(三)分期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首期款:元,尾款元于房屋钥匙交付之日支付。
(四)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条按照第五条的付款方式,以下四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一)现金支付;(二)银行汇款;(三)微信转账;(四)支付宝转账。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交付房屋并占有使用房屋,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应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登记页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要求甲方按约支付房屋交易价款。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到房屋交付之日期间,乙方不得损毁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门柱、墙壁、楼道楼梯等,除为房屋正常居住或使用外,不得采取任何致房屋损毁损坏的行为。
(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房屋交付之日期间,乙方不得破坏或切断房屋原附属或原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与网络、煤气或燃气等设施管线,该附属设施相应的登记证件亦应在房屋交接时移交甲方。
(四)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将房屋有关的宅基地登记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及相应行政规费票据的原件作为合同附件交付甲方。
(五)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或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变更登记时,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五、房屋的交付时间
第九条双方约定房屋移交时间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一)本合同签字之日。
(二)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房屋价款支付到账之日。
(三)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尾款支付到账之日。
(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全部到账之日。
(五)其他方式:。
六、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承诺与保证,如实告知甲方房屋的信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宅基地登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情况、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存在的质量或瑕疵情况、房屋抵押情况、房屋交易前的使用或出租情况等。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承诺与保证,向乙方提供符合购买资格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资料,并于本合同签订前或房屋交付前已查验新建房房屋的使用现状,对房屋质量或瑕疵现状已知悉。
第十二条双方出具的所有证明文件均为真实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条款
第十三条乙方未如实告知房屋全部信息,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在房屋移交前不当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房屋毁损或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迟延交付新建房屋的,甲方有权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月息%收取违约金,直至乙方交付房屋之日止。
第十六条甲方迟延支付房屋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月息%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第十七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遭受不可抗力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第二十二条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 ……此处隐藏10942个字……(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 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
该宗房屋位于,共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
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元,乙方于月 日前交付转让款20xx年月日之前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
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担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
4、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订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6、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 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4卖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绥阳县洋川镇兴隆 村(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门面9间、地下库房5间),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所购9间门面的宅基地及晒坝一半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另一半晒坝的使用权归乙方使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大写)共 贰佰捌拾 万元人民币(小写 2800000.00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一次付给甲方。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 押权等。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 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 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 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5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主要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国务院办公厅的两个通知不能算作法规,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因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将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违反诚实信用的卖房者获益,而遵守诚实信用的买房者却蒙受损失,卖方赢得了诉讼却要承担高额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方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
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社会意义,房屋不仅是居住场所,也体现为居住人的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是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合同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将面临巨大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并且大多买卖行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支付了房款,很多办理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甚至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因此,需要认真审查房屋买卖的现实情况,包括合同履行、房屋的权属、是否经过登记、有无翻建、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等。
在实践中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利益,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以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总之,应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该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