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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善实体经济经营环境,科学制定政府职能部门重点监管标准的建议

时间:2024-07-11 10:31:05
关于进一步改善实体经济经营环境,科学制定政府职能部门重点监管标准的建议(全文共1527字)

关于进一步改善实体经济经营环境,科学制定政府职能部门重点监管标准的建议

2016年12月中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特别要求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活力、降低企业成本以增加有效供给。而且,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政府部门要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在全面摸清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xx市政府在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着力振兴实体经济。xx抓实体经济,核心是抓制造业,要坚持制造业立市不动摇,防止产业空心化,让企业扎根xx,安心发展。”

目前xx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不符合的问题,对于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的企业,并不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扰乱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让企业不能安心发展的问题,比如,关于节能减排的问题:

xx2016年8月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十三五”xx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通知》(珠科工信[2016]659号),将全市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含本数)的企业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则需要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编制企业年度能源审计报告,以及作出企业节能规划,还需要安排呢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等等,二对应财政支持为“对年节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起始标准是1万吨标准煤,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对象是5000吨至1万吨标准煤,且《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故此,xx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起始标准远高于国家和广东省要求,亦不符合《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法定授权范围。对于一些高科技行业的实体制造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惑,比如,xx某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总能耗仅为1621吨标准煤,公司年产值16.4亿元,万元总产值综合能耗仅0.009段标准煤,已属于优异水平。但是按照xx的标准,将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必须花重金请第三方公司做审计、做节能规划;一年能耗只有1621吨标准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行业性质、产值、规模,本来就是一个低耗能企业了,按照要求,必须去花重金做审计、规划、改造,去节省1000吨标准煤,整么可能?企业还能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了,就为了拿到45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吗?

据悉在xx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中,有国家高新企业,且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至3000吨标准煤不等,但若以产值贡献予以更科学的分析,则其万元总产值综合能耗低于10公斤标准煤。这一类的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十三五”xx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通知》被列为重点监管能耗企业,不仅增加政府监管不必要的工作量,更重要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阻力,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费用和人员,不符合供给侧改革所要求的给企业减负的要求。

综上,我们提议:

1.xx市在依据国家、省级文件要求指定xx市标准时,应该更加科学、客观、实际,因地制宜的结合xx市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特别是他们所处的行业、工艺、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收入、万元产值等综合指标进行判断,指导企业进行各种合理化的改造和运营,切实为企业减负。

2.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该更多的引入金融保险行业的一些制度,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定,根据企业的行业、过去5-10年的生产、能耗、产值、纳税贡献度、本地社会贡献、万元总产值能耗进行综合信用评级,对于优异的企业,特别是从未发生事故的企业予以信用加分,免除繁复的第三方审查、检测等重复性工作,对于单位能耗高、有事故发生的企业予以信用扣分,加强监管。

总之,总体上我们建议政府要严抓历史违规企业(信用分较低),同时在指定标准时采用更加科学的综合评分,而不是简单采用总量一刀切得做法,要让优秀的企业能够集中精力搞发展,按照国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切实为企业减负,促进健康、优良企业的自主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xx市招商引资做好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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